中宏网山东7月6日电 7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披露,恒丰银行某支行起诉某电子科技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4900万元及利息、复利和罚息案件,遭法院驳回。
案卷显示,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经侦机关调查认为案涉贷款在申请、审查、审核、审批和发放过程中,“贷款申请人、担保人同恒丰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串通以虚假购销合同受托支付形式从银行申请发放贷款后又中转用于银行存款业务,其行为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内容,法院审理认为恒丰银行提起的上述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恒丰银行的起诉。
中宏网记者注意到,恒丰银行某支行因上述同样原因,遭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件达5件之多,涉案金额更是高达28398.33万元。
7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另外两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显示,恒丰银行某支行起诉高某、裴某偿还借款本金6399.98万元及利息、复利和罚息;恒丰银行某支行起诉宋某、张某赔偿借款本金4998.35万元及利息、复利和罚息。
7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两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显示,恒丰银行某支行起诉某物流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900万元及利息、复利和罚息;恒丰银行某支行起诉宋某、李某、张某赔偿借款本金6200万元及利息、复利和罚息。
中宏网记者查阅案卷发现,恒丰银行以上四个案件均遭到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其原因如出一辙,“案涉贷款在申请、审查、审核、审批和发放过程中,贷款申请人、担保人同恒丰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串通以虚假购销合同受托支付形式从银行申请发放贷款后又中转用于银行存款业务,其行为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故恒丰银行提起的上述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应当裁定予以驳回”。
关于恒丰银行上述5起“内鬼”串通贷款申请人、担保人骗取该行2.84亿元贷款案件,目前司法机关尚未有更详细的信息披露。对于本案进展,中宏网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