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若干措施》规定,严控新增罚款事项。起草政府规章时,要充分论证行政管理措施的适当性,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实现管理目的的,一般不设定罚款。法律法规已经对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但未规定数额的,或者尚未制定法律法规但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设定罚款的,政府规章可以设定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为20万元。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罚款事项起罚点在5万元以上、对公民在5000元以上的,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方面意见。
《若干措施》提出,要清理不必要的罚款事项。要在2024年年底前完成对2019年之前制定、尚未开展过评估的罚款规定进行集中评估,重点评估罚款数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的罚款规定,结合实际提出拟取消、调整的意见建议,提请按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依法开展行政复议附带审查,严格审查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设定罚款规定,认为不合法的,依法处理或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若干措施》对全方位规范罚款实施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违法行为次数、频次、持续时间、违法所得数额、货值金额和当事人主体类型、主观态度、配合调查以及及时改正情况等方面,科学设置细化量化情形。按照“谁设置、谁负责”原则,由各级行政机关于2024年底前完成行政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清理、规范工作,并将清理情况报本级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自行设置的监控设备进行清理,将清理情况报上级政府。
《若干措施》强调,要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对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和考核评比指标进行全面梳理,涉及对行政执法任务量“下指标”“搞排名”“纳入考核评比”以及推荐、指定服务机构等内容的及时进行清理纠正,严禁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集中、违法行为频繁发生等罚款事项,要研究优化管理措施,强化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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