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昆明10月11日电(记者 王镜榕)作为我国重要的主场外交活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第一阶段会议,将于10月11日至15日在云南昆明召开。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11日宣布:国家主席习近平将于10月12日以视频方式出席《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并发表主旨讲话。
中宏观察家、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于文轩教授在昆明会议现场接受本网专访强调,“大会对于进一步推动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可以此为契机,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和引领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要求,继续加强生物多样性法治建设,巩固生物多样性治理成效。”
会议前夕,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白皮书(下简称《白皮书》),从秉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提升生物多样性治理能力、深化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四个方面,系统阐述了提升生物多样性治理能力的中国实践。
于文轩告诉记者,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体系,生物多样性三个层面(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的法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提供重要法律依据。
“在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方面。我国不仅制定实施了《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并于2014年修订了《环境保护法》,不断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于文轩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修订了《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生态系统区域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更为充分的依据。同时,一些地方就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定了专门立法,如《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等。
“近年我国制定的一些重要立法也对生态系统保护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例如,《长江保护法》将生态优先作为基本原则,通篇贯穿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生物安全法》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并就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多方面专门规定。”于文轩强调,“在进一步的生物多样性法治建设中,可继续积极推进目前正在开展研究的湿地保护专门立法、自然保护地专门立法以及环境法典,在这些立法中回应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要求,处理好生态系统保护方面的诸多法律规范之间的关联性与协同性。”
“在物种多样性保护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仅修订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等立法,修订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并根据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安全保障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于文轩告诉记者,目前正在推进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工作,期待更多地从生物多样性保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等角度予以完善。事实上,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与这些立法的有效实施密切相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野生动物利用许可、贸易经营管理、野生动物物种及生境保护等制度和机制,为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进一步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可以更多地关注微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入侵防控等方面,以便更好地落实《白皮书》中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要求。”于文轩强调,在遗传多样性保护方面。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集中于家养动物种质资源管理、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以及其他方面的生物遗传资源管理等方面。
他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家养动物种质资源管理方面,修订了《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在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方面,修订了《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也于2014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中药品种管理、动植物检疫管理等方面的立法中也包含关于生物遗传资源管理的内容,其中《专利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立法均在近几年进行了修订,为遗传多样性保护提供了更为科学和充分的法律依据。
“经过多年的研究,生物遗传资源管理专门立法目前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基础。推动其尽早出台,将对进一步健全生物多样性治理机制发挥重要作用。在这一方面,一些地方的有益探索和以此为基础形成的立法成果可供参考。”于文轩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