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山东9月4日电 近日,记者从山东省民政厅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山东省民政厅定于8月31日起,将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社会团体负责人、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基金会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的备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等9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分别下放由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实施。
下放由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承接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