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山东6月29日电 6月29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开新局 走在前”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二场,邀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琳同志,向社会介绍《试行办法》的有关情况,并请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二级高级警长郑建波同志,市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党委书记、主任李军同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装备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王晓宁同志回答记者提问。
近日,《淄博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实施。《办法》的出台,将为淄博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发展和安全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和法规保障。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驾驶人及车辆,道路测试申请,示范应用申请,示范运营申请,道路测试与示范管理,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附则等9章46条。
一是明确了道路测试与示范推进管理机构。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共同建立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联席会议、专家咨询等工作机制,抓好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区域规划和建设管理、测试组织实施以及安全管控。同时列明了第三方机构职责及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是明确了道路测试与示范申请条件。对道路测试与示范的主体、驾驶人及车辆进行了明确界定,提出了具体要求条件。比如,测试主体应当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三是明确了道路测试与示范审核流程。按照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三个环节,逐步推进测试与示范活动。在程序上,由第三方机构对测试主体申请材料初审,联席会议组织专家组论证评审,对审核通过的测试车辆,联席会议逐一出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和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四是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测试驾驶人及车辆进行处理。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测试车辆方经依法认定有过错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