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山东12月3日电 湿地是地球之肾、生命之源,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上的三大生态系统,在抵御洪水、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降解污染物、应对气候变化、维护全球碳循环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12月3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董瑞忠在会上表示,山东区位优势独特,地跨黄河、淮河、海河、小清河和胶东五大水系,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孕育形成了丰富独特的湿地资源。全省湿地总面积2799.56万亩,拥有黄河三角洲、南四湖、东平湖等独特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上下齐心协力、齐抓共管,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董瑞忠介绍道。一是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初步建立。目前,全省共有省级以上湿地公园200处,国家重要湿地2处、国际重要湿地2处、省级重点保护湿地53处,基本形成以湿地公园、重要湿地等为主体,一般湿地和湿地保护小区为补充的湿地分级分类保护体系。二是湿地保护修复取得显著成效。“十四五”以来,山东对黄河三角洲、南四湖等重点区域和省级以上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全省累计修复湿地面积70余万亩。三是湿地科技支撑能力明显提升。成立了山东省湿地生态恢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了全省湿地保护修复专家库,加强湿地保护修复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开展湿地生态价值评价、湿地碳汇等专题研究,取得一批重要科研成果。四是湿地保护协调机制不断健全。依托林长制工作体系,推进建立湿地保护部门协调、部门履职与司法监督联动等机制,在省、市、县三级建立“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和司法联动,推动湿地保护修复与治理。
“在推动完善湿地保护法治体系方面,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将其作为推动我省湿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统筹推进。”董瑞忠介绍,山东先后颁布实施了《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今年7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2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作为我省湿地保护领域统领性的地方性法规,对系统开展湿地保护修复、推进美丽山东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对维护生态功能、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条例》共七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明确职责任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进行湿地资源总量控制,层层落实管控目标,实行统筹管理、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严格落实湿地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依法压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护湿地的主体责任。明确湿地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同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沟通、协同共治。
二是突出合理利用。明确湿地利用原则和产业优化、生态旅游等相关规定,鼓励开展湿地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以科学利用促进湿地可持续发展。同时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开展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鼓励重要湿地所在地区实施产业优化,并将湿地保护与生态旅游和科普教育等活动相结合,让广大群众可以切身参与到湿地生态保护中来,在互动体验中感受良好生态带来的幸福感。
三是强调自然修复。针对湿地保护人为干预过多、人为痕迹过重、不系统不科学等问题,明确“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湿地修复原则,规范湿地修复责任主体、修复措施等。通过重建或者修复改造,保持湿地的完整性、原真性,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同时,明确了水资源合理配置及保障湿地生态用水的规定。
四是符合山东实际。作为黄河流域唯一沿海省份,我们将勇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任,突出黄金海岸保护,将滨海湿地保护、沿黄湿地保护单独列出,并将具有北方特色的柽柳林管理、保护修复、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单独明确,细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物种湿地保护管理,引领打造山东独特的湿地生态。
“下一步,省自然资源厅将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不断提升湿地保护监管水平,探索建立湿地合理利用长效机制,科学实施湿地保护修复重大工程,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推动‘美丽山东’建设作出湿地贡献。”董瑞忠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