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山东1月20日电 近日,一则潍坊市住建局的行政处罚信息中显示,该局在行政审批材料中发现寿光卫东化工有限公司建设的寿光东部新城企业总部21号办公楼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经现场查看,施工进度为主体已完成,内部未装修。寿光卫东化工有限公司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却未经依法审查擅自施工,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24万元。
公开处罚信息中显示,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擅自施工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责令停工,并处以24万元-3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