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山东2月24日电 近日,《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结束社会意见征集。其中,“意见稿”拟放宽二级及以下开发企业承担项目的建设规模限制;强化对开发企业资质申请的信用约束,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无证预售、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情形,近2年内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许可机关不予批准资质核定申请。
现行的《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将于2020年2月29日到期。“意见稿”延续对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暂定资质的划分。其中,对二级资质以下的开发企业承担建筑面积放宽,和二级资质企业一样可以承建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现行细则要求三级资质承建面积为15万平方米、四级资质及暂定资质承建面积为10万平方米。
“意见稿”还强化了对开发企业资质核定申请的信用约束。开发企业有12种行为(其中3-8项,近2年内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资质核定申请。
(一)近5年内工程质量合格率未达到100%;
(二)近5年内发生过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故;
(三)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四)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五)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
(七)未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捆绑搭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房;
(八)将未组织竣工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房屋按合格验收的;
(九)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查证属实;
(十)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集访、群访;
(十一)因违反工程质量标准或疏于管理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引发集访、群访;
(十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级及以下资质存续期间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根据情节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等处罚。
开发企业出现应当被吊销、注销资质证书的情形,或者有效期不再延续,但尚有开发项目未完成的,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审批主管部门核发暂定资质,明确限定项目开发经营。资质证书每年核定一次,直至限定项目开发经营结束。
限定项目的开发经营不受暂定资质承担规模和承揽范围的限制,但对项目开发和从业失信行为有诸多约束。如项目有分期开发情形且下一期尚未开始实施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已办理施工许可的,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该企业的持股母公司和持股子公司,三年内不得晋升资质等级,从严审批资质延续;经调查确认企业恶意取得限定项目开发资质的,该企业记入房地产行业信用管理黑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实行行业任职限制,实行行业任职限制的人员在进入其他开发企业时,降低再就业企业房地产行业信用等级,三年内不得晋升资质等级,从严审批资质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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