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教育(教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社会〔2019〕590号)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工作,现将《山东省第三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入库名单》(附件1)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和省有关要求,切实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有机衔接。
二、试点企业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优化完善工作方案,创新产教融合新路径新机制,加快完成各项试点任务,确保如期实现试点目标。试点企业要在三个月内制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向社会公布,并报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省属企业报省国资委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企业入库建设培育至少1年后,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申报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
三、各市要持续强化产业和教育政策牵引,落实产教融合领域相关投融资和财税等组合式激励政策,定期跟踪、靠上服务,确保政策落实落地。根据自身实际,完善本市鼓励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支持政策,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对建设培育企业给予支持。
四、试点企业要发布年度报告,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典型案例、取得成效等,切实发挥产教融合引领作用。各市要加强经验交流,成熟的经验及时上升为政策和制度,复制推广到本地区。产教融合年度工作进展,以及推进产教融合过程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具有示范效应的重大举措,要及时按程序向省有关部门报告。省有关部门将加强政策统筹、协调推进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评估。
附件:山东省第三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入库名单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18日
附件:
山东省第三批产教融合型建设培育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