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并印发《山东省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许可便利化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食品经营企业连锁化、规模化、标准化发展。《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相关定义、适用主体、适用条件、评审材料及流程、直营门店办理许可的便利化措施、事后监督检查、文件有效期等内容。
《办法》明确,注册在山东省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以下简称“总部”)可以申请许可便利化管理评审。
同时,《办法》明确了适用条件。总部已经取得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或“餐饮服务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山东省范围内已有10家及以上直营门店(直营门店是指总部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属性的门店);直营门店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模式,具有相似或者标准化的设施设备、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与总部使用统一商号。
根据《办法》,申请许可便利化评审采取自愿原则。总部申请评审的,应向所在地的市级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市级行政审批服务局收到总部的评审申请后,应对申报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等进行受理审查。市级评审机关组织评审组进行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市级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评审组出具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评审意见书》,作出评审结论,并通过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公开评审通过的总部信息。许可便利化适用资格在山东省范围内通用。
此外,县级食品经营许可部门在为门店新办食品经营许可时,对同时符合《办法》第十二条情形的,监管部门应当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查,免于现场提交设备设施清单、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文件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送达许可文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后30个工作日内,对门店开展首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设施设备、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以及与申请材料和承诺内容是否一致。
据介绍,山东省推行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许可便利化,可以有效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质效,减少企业开店成本,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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