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山东4月8日电 近日,记者从信用中国网站获悉,沂源海赢食品有限公司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被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罚款人民币13.9843万元。
据淄环罚字〔2024〕第2号显示,沂源海赢食品有限公司因2024年1月3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2023〕072号、073号)对该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2023年12月25日、26日污水处理站外排废水不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氨氮B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不得高于45mg/L和总氮B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不得高于70mg/L的规定。其中,2023年12月25日氨氮日均值排放数值为67.9mg/L,总氮日均值排放数值为80.0mg/L,分别超标0.51倍和0.14倍;2023年12月26日污水处理站外排废水氨氮日均值排放数值为60.1mg/L,总氮日均值排放数值为71.7mg/L,分别超标0.34倍和0.02倍,应予处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对沂源海赢食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3.984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