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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全面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 推动民办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2024-08-08 15:20:53 中宏网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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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宏网山东8月8日电 近年来,山东省民办高等教育办学质量不断提升,办学特色更加鲜明,对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教育需求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8月8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608号),对山东省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方式进行了优化调整,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监管,更好维护学生和家庭合法权益,推动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文件主要把握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基本公益属性。坚持非营利性办学性质,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民办高校得到贯彻落实。二是坚持合理成本补偿。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成本、教学质量、专业特色和发展需要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三是坚持持续规范引导。发挥价格牵引作用,收费标准与学校建设投入、特色发展、规范办学挂钩,强化正向激励。

  在政府管价方式方面,《通知》明确将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专业学费和学生住宿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最高限价,共涉及25所民办高校。对非营利性民办专科高校和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学费、住宿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确定收费标准方面,《通知》规定民办高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应当基于合法性、公平性、公益性原则,统筹考虑学校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学校类型、专业类别,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生和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要履行成本监审或严格成本调查程序。为保持学校收费标准相对稳定,各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调整周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完整学年。

  在规范收费行为方面,《通知》规定全省高校实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费,要严格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和就低原则执行。学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费用。学生因外出实习或访学1个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办理退宿手续的,学校不得收取住宿费。对寒暑假期间不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得加收住宿费。休学、参军期间,学生不缴纳学费、住宿费。

  在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方面,《通知》要求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要通过招生章程、学校网站、校内公示栏、入学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收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通知》规定民办高校要及时足额发放各类奖助学金,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提供支持。严格落实“绿色通道”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要从学费收入中每年提取不少于5%的经费,作为学生资助经费,足额用于资助学生。

  为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强化部门协同,发挥监管合力,持续加强对民办高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对收费标准调整频繁、涨幅过大、违规收费等社会反映强烈的,进行公开通报、约谈警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教育部门通过核减招生计划、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方式进行处罚。

  附件: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60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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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源:王晶晶
编辑:魏源
审核:蔡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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