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行政处罚信息,信息显示,临沂市皮肤病医院生产(配制)使用的醋酸曲安奈德搽剂(Ⅱ)(批号:20210615A)“装量”项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罚没款103168.00元。
闪电新闻记者了解到,临沂市皮肤病医院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开阳路63-1号,法定代表人为韩永强。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检验,临沂市皮肤病医院生产(配制)使用的醋酸曲安奈德搽剂(Ⅱ)(批号:20210615A)“装量”项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批记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临沂市皮肤病医院生产(配制)使用劣药醋酸曲安奈德搽剂(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该药品不合格不影响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等多种因素,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临沂市皮肤病医院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168.00元。
2.并处货值金额(按十万元计算)1倍罚款,计100000.00元。
罚没款合计103168.00元。(来源 齐鲁网·闪电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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