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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被罚203.61094万元

2023-11-16 14:04:01 中宏网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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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宏网山东11月16日电 记者从信用中国网站获悉,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被聊城市医疗保障局罚款203.610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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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聊医保处字〔2023〕第11号显示,经检查,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发现存在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项目20项,违规纳入涉及医保统筹金额1675021.69元,其中居民部分违规金额为1421818.83元,职工部分违规金额为253202.86元。按照聊城市医保报销政策,居民部分支付金额921013.52元,职工部分支付金额210158.37元,合计违规医保支付金额1131171.89元。最终,违规医保支付金额为1131171.89元,其中职工部分为210158.37元,居民部分为921013.5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授权委托书》《询问笔录》《涉及问题电子明细》等证据材料证明,上述材料真实、合法、关联,足以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列举的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聊城市医疗保障局于2023年8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聊医保处告字〔2023〕第1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退回医保基金1131171.89元(职工部分为210158.37元,居民部分为921013.52元);2、并处1.8倍罚款2036109.4元。


素材源:王晶晶
编辑:魏源
审核:蔡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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