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拥有私家车的人越来越多,给爱车买一个车位也被很多人提上了日程。家住济南保利华庭小区的陈先生,最近因为车位价格的事情很苦恼,他比合同价整整多花了一万块钱。
纳闷!车位价11万元 为什么收了我12万元?
陈先生告诉记者,他在2018年10月份在小区内买了一个车位,合同价为十一万一千元。陈先生先交了一万元的定金,又从银行贷了十一万一千元。今年办理车位手续时,陈先生发现,当初交的定金不知去向。
发现问题之后,陈先生第一时间找了保利置业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可是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陈先生说:“我找保利沟通,保利说当时车位交给了第三方代理的,这一万块钱我交给了第三方,第三方公司也和我联系了,不认可这个事 。”
那么陈先生所说的情况属实吗?为了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记者陪同陈先生一起来到了小区的车储销售中心。
工作人员表示,陈先生在签署正式合同之前,另有一份车位的认购协议,多出来的这一万元,是作为一万顶五万的优惠活动收取的。
调查:“多交”的1万元 究竟是什么费用?
保利置业工作人员杨新峰说:“支付的一万块钱是交给我们的执行方的,等于我们在这五万块钱里面让了一万块钱给我们的执行方。”
而陈先生表示自己当时并不知道卖车位的是执行方,不是保利的人。
为了核实多交的这一万元究竟是什么用途,陈先生找到了工作人员口中所说的的这份认购协议。记者注意到,协议上的价格与最终的合同价格11万1千元不同,上面写的车位认购价为十六万一千元,而对于陈先生一方缴纳的一万元,协议上明确注明用途为“定金”,并没有提及什么优惠活动。那么,这样的情况下,陈先生的诉求还能得到支持吗?记者也专门咨询了律师。
律师石林表示:“业主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车位购买合同,双方应该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车位购买合同约定的价款为十一万一千元,业主已经全额付款,对于业主多支付的一万元,开发商没有正当理由收取,应该退还。如果开发商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签订车位认购协议时,已将一万块钱的用途情况向业主明示,应提供证据,否则应退还一万元合同款。”
销售公司:退款4000元 与业主达成一致
陈先生告诉记者,他是在保利华庭车储销售中心办理的车位购买手续,根本不清楚销售人员属于第三方公司,但现在保利置业的工作人员表示,当时陈先生把一万块钱定金交给了车位销售的执行方——赢策房地产公司。几经周折,记者也和这家公司取得了联系,赢策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和陈先生达成了和解。
陈先生告诉记者:“退四千块钱,算处罚员工的,员工没给我说清楚。”
在记者的协调下事情最终解决了,再次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详细了解合同条款,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来源 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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